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80 在第二区,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35-495 kHz 频带,限于不是采用声音传输的全向信标。
5.81 已废止。(WRC-2000 SUP)
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见第331 号决议(Rev.WRC-97))的日期开始,490 kHz 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490 kHz 频率的条件在第31 和52 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 kHz 频带时,保证不对490 kHz 频率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83 500 kHz 频率是莫尔斯无线电报的国际遇险和呼叫频率。第31 和52 条以及附录13 规定了其使用条件。
5.84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518 kHz 频率的条件规定在第31 和52 条以及附录13 中。(WRC-97)
5.85 没使用。
5.86 在第二区,525-535 kHz 频带内,广播电台的载波功率白天不得超过1 kW,夜间不得超过250 W。
5.87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和津巴布韦,526.5-535 k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WRC-03 MOD)
5.87A 附加划分:在乌兹别克斯坦,526.5-1 606.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应按照9.21 款与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限于1997 年10 月27 日已在使用的岸基无线电信标,直至设备报废为止。(WRC-97)
5.88 附加划分:在中国,526.5-535 k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89 在第二区,广播业务电台使用1 605-1 705 kHz 频带应遵守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审查1 625-1 705 kHz 频带内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应考虑区域性无线电行政大会(1988 年,里约热内卢)制定的规划中的分配。
5.90 在1 605-1 705 kHz 频带内,如涉及到第二区的广播电台,第一区内的水上移动电台的服务区应限于地面波传播提供的范围。
5.91 附加划分:在菲律宾和斯里兰卡,1 606.5-1 705 k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WRC-97)
5.92 第一区的一些国家,在1 606.5-1 625 kHz、1 635-1 800 kHz、1 850-2 160 kHz、2 194-2 300 kHz、2 502-2 850 kHz 和3 500-3 800 kHz 频带内使用无线电测定系统,应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这些电台的平均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 W。
5.93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乍得、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 625-1 635 kHz,1 800-1 810 kHz 和2 160-2 170 kHz 以及在保加利亚1 625-1 635 kHz、1 800-1 810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2000)
5.94 没使用。
5.95 没使用。
5.96 在德国、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丹麦、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马耳他、摩尔多瓦、挪威、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国、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各主管部门可在1 715-1 800 kHz 和1 850-2 000 kHz 频带内最多划分200 kHz 给业余业务。但是,当在上述二个频带内给业余业务划分频率时,各主管部门应在事前同邻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其业余业务对其他国家的固定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任何业余电台的平均功率不得超过10 W。(WRC-03MOD)
5.97 在第三区,罗兰系统工作在1 850 kHz 或1 950 kHz 上,其分别占用1 825-1 875 kHz 和1 925-1 975 kHz 频带。划分在1 800-2 000 kHz 频带内的其他业务,在不对工作在1 850 kHz和1 950 kHz 的罗兰系统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该频带内的任一频率。
5.9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喀麦隆、刚果、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西班牙、埃塞俄比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希腊、意大利、哈萨克斯坦、黎巴嫩、立陶宛、摩尔多瓦、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1 810-1 830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
5.99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伊拉克、利比亚、乌兹别克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乍得和多哥,1 810-1 830 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