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53 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9 kHz 以下频率时,应保证不对划分在9 kHz 以上各频带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54 促请为从事科学研究而使用9 kHz 以下频率的主管部门,应将其使用的情况告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便使这种研究工作获得所有切实可行的保护,免受有害干扰。
5.55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保加利亚、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4-17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56 在14-19.95 kHz 和20.05-70 kHz 以及在第一区72-84 kHz 和86-90 kHz 各频带已划分业务的电台,可以播发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此类电台应获得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频率25 kHz 和50 kHz 可按同样条件作此用途。(WRC-03 MOD)
5.57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14-19.95 kHz、20.05-70 kHz 和70-90 kHz(第一区为72-84 kHz和86-90 kHz)各频带,限于海岸无线电报电台(仅限于A1A 和F1B)。如果必要带宽不超过有关频带内A1A 或F1B 类发射的正常使用带宽,例外地可准许使用J2B 或J7B类发射。
5.58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67-70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59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70-72 kHz 和84-86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 款)。(WRC-2000)
5.60 在70-90 kHz(第一区为70-86 kHz)和110-130 kHz(第一区为112-130 kHz)频带内,可以使用脉冲无线电导航系统,条件是不对这些频带已划分的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61 在第二区,关于70-90 kHz 和110-130 kHz 频带内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建立和使用,应按照9.21 款所规定的程序与那些按频率划分表工作而其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但是,固定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能对按照此协议建立的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62 促请在90-110 kHz 频带内运用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的主管部门协调其技术和操作特性,以防止这些电台提供的业务遭受有害干扰。
5.63 已废止。(WRC-97 SUP)
5.64 固定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90 kHz 与160 kHz(在第一区为148.5 kHz)之间频带内和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划分给该业务的110 kHz 与160 kHz(在第一区为148.5 kHz)之间频带内,只准使用A1A 或F1B、A2C、A3C、F1C 或F3C 类发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10 kHz 与160 kHz(第一区为148.5 kHz)之间频带内,例外地也可准予使用J2B或J7B 类发射。
5.65 不同业务种类:在孟加拉国,112-117.6 kHz 和126-129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 款)。(WRC-2000)
5.66 不同业务种类:在德国,115-117.6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水上移动业务(见5.33 款),并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见5.32 款)。
5.67 附加划分:阿塞拜疆、保加利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和土库曼斯坦,130-148.5 k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在这些国家内和国家间,此项业务具有同等使用权。
5.68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布隆迪、刚果、马拉维、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南非,160-200 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69 附加划分:在索马里,200-25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0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埃塞俄比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阿曼、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赞比亚和津巴布韦,200-283.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71 替代划分:在突尼斯,255-283.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72 位于北部地区(北纬60°以北)的挪威的固定业务电台,因受极光骚扰,允许继续在283.5-490 kHz 和510-526.5 kHz 频带内用4 个频率工作。
5.73 在285-325 kHz(第一区为283.5-325 kHz)频带,在不对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电台造成有害干扰的条件下,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可以使用窄带技术发送补充导航信息。(WRC-97)
5.74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285.3-285.7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除外)。
5.75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的黑海地区,在下列条件下,315-32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在波罗的海地区,对水上或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新电台在指配这个频带内的频率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事先协调。(WRC-2000)
5.76 410 kHz 频率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被指定用于无线电测向。在405-415 kHz 频带内的其他无线电导航业务对406.5-413.5 kHz 频带内的无线电测向不应造成有害干扰。
5.7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中国、第三区的法国海外领地、印度、印度尼西亚(截止到2005 年1 月1 日)、伊朗、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斯里兰卡,415-495 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上述国家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 kHz 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见52.39 款)。(WRC-2000)
5.78 不同种业务种类:在古巴、美国和墨西哥,415-435 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5.79 水上移动业务使用415-495 kHz 和505-526.5 kHz(第二区为505-510 kHz)频带限于无线电报。
5.79A 当在490 kHz、518 kHz 和4 209.5 kHz 频率上建立NAVTEX 业务海岸电台时,强烈建议主管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程序协调其操作特性(见第339 号决议(Rev.WRC-97))。(WRC-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