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有“中国RoHS”之称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虽然《管理办法》称为“中国RoHS”,主要也是参照欧盟的RoHS指令而制定,然而它并不等于欧盟RoHS指令的中文版。
《管理办法》是由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共分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我国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管理法规并非单指《管理办法》,而是一系列法规的总和,包括《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及关于铅的含量和要求等8个法规。
以下是《管理办法》与RoHS的对比。
不同点
《管理办法》:无需转换成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RoHS指令: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管理办法》: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
RoHS指令: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
《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列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
RoHS指令: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RoHS指令: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RoHS指令:产品以自我声明方式进入市场,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相同点
·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禁止使用和减少使用量)
·都涉及贸易活动
·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相同: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