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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522-5.538)
2007/2/10 11:47:06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522 已废止。(WRC-2000 SUP)

5.522A 固定业务和卫星固定业务在18.6-18.8 GHz 频带的发射限值分别在21.5A 和21.16.2款中规定。(WRC-2000)

5.522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8.6-18.8 GHz 频带限于对地静止系统和那些轨道远地点大于20 000 公里的系统。(WRC-2000)

5.522C 对18.6-18.8 GHz 频带,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突尼斯和也门,在2000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最后文件生效之日已操作的固定业务系统不受21.5A 款的限制。(WRC-2000)

5.523 已废止。(WRC-2000 SUP)

5.523A 对地静止和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使用18.8-19.3 GHz(空对地)和28.6-29.1 GHz(地对空)频带应援用9.11A 款的各项规定,22.2 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为了达成让相关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在1995 年11 月18 日之前进入协调程序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主管部门应当尽最大可能依照9.11A 款的规定与无线通信局在此日期前收到通知资料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进行协调。非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不得对其完整的附录4 的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 年11 月18 日之前已经收到的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网络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523B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19.3-19.6 GHz(地对空)频带限于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系统的馈线链路。并应援用9.11A 款,而22.2 款不适用。

5.523C 无线电规则22.2 款将在19.3-19.6 GHz 和29.1-29.4 GHz 频带继续适用于其完整的附录4 的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通信局认为在1995 年11 月18 日之前已经收到的非对地静止移动卫星业务网络的馈线链路和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3D 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使用19.3-19.7 GHz(空对地)频带须援用9.11A 款的各项规定,而不是22.2 款的规定。此频带用于卫星固定业务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或5.523C 和5.523E 款中所示的应用时不需援用9.11A 款的规定,而应继续按照第9 条(9.11A 款除外)和第11 条的程序以及22.2 款的规定。(WRC-97)

5.523E 无线电规则22.2 款将在19.6-19.7 GHz 和29.4-29.5 GHz 频带中继续适用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移动业务网路的馈线链路和其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或通知资料被无线电通信局认为在1997 年11 月21 日前已经收到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络。(WRC-97)

5.524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中国、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危地马拉、几内亚、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和突尼斯,19.7-21.2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这种附加的使用,不应对19.7-21.2 GHz 频带内的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和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的19.7-20.2 GHz 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的功率通量密度加以任何限制。(WRC-2000)

5.525 为促进卫星移动业务与卫星固定业务的网络之间的区域协调,卫星移动业务极易受干扰的载波应尽可能置于19.7-20.2 GHz 和29.5-30 GHz 频带的较高部分。

5.526 在第二区的19.7-20.2 GHz 和29.5-30 GHz 频带和第一区及第三区的20.1-20.2 GHz 和29.9-30 GHz 频带,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网络可以包括指定地点或未指定地点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或在运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卫星的点对点和点对多点通信的各个地球站之间的链路。

5.527 在19.7-20.2 GHz 和29.5-30 GHz 频带,4.10 款不适用于卫星移动业务。

5.528 给卫星移动业务的划分旨在空间电台使用窄的点波束天线和其他先进技术的网络。在第二区,在19.7-20.1 GHz 和20.1-20.2 GHz 频带操作卫星移动业务系统的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这些频带可供那些按照5.524 款的规定操作固定和移动系统的主管部门继续使用。

5.529 在第二区,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9.7-20.1 GHz 和29.5-29.9 GHz 频带限于5.526 款中所述的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的卫星网络。

5.530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21.4-22 GHz 频带给卫星广播业务的划分应于2007 年4 月1 日生效。该日期以后,卫星广播业务使用该频带以及在该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临时使用该频带时,应遵照第525 号决议(WARC-92)的规定。

5.531 附加划分:在日本,21.4-22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

5.532 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无源)业务使用22.21-22.5 GHz 频带,不应对固定业务和对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施加限制。

5.533 卫星间业务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机场地面探测设备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5.534 已废止。(WRC-03 SUP)

5.535 在24.75-25.25 GHz 频带,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比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的其他应用具有优先权,这些其他应用应保护已存在及将要启用的卫星广播业务电台的馈线链路网路,并且不得对其提出保护要求。

5.535A 卫星固定业务使用29.1-29.5 GHz(地对空)频带限于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卫星移动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馈线链路。此种使用必须援用9.11A 款的规定,而不必援用22.2款的规定,除非在5.523C 和5.523E 款中另有指明,那些应用不应该援用9.11A 款的规定,而应继续遵照第9 条(9.11A 款除外)和第11 条的程序,并遵守22.2 款的规定。(WRC-97)

5.536 卫星间业务使用25.25-27.5 GHz 频带限于空间研究和卫星地球探测用途,以及空间工业和医学活动数据的传输。

5.536A 主管部门在设立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时不得对其他主管部门操作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的操作应当分别考虑ITU-R SA.1278 建议和ITU-R SA.1625 建议。(WRC-03 MOD)

5.536B 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中国、韩国、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摩尔多瓦、挪威、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英国、新加坡、瑞典、瑞士、坦桑尼亚、土耳其、越南和津巴布韦,在25.5-27.0 GHz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操作的地球站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536C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博茨瓦纳、巴西、喀麦隆、科摩罗、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芬兰、伊朗、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立陶宛、马来西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突尼斯、乌拉圭、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操作在25.5-27 GHz 频带的空间研究业务的地球站不应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03 ADD)

5.537 使用27-27.5 GHz 频带的卫星间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业务不必遵守22.2 款的规定。

5.537A 在不丹、韩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哈萨克斯坦、莱索托、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泰国和越南,划分给固定业务的27.5-28.35 GHz 频带也可用于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在27.5-28.35 GHz 频带内HAPS 的使用限于上述国家的领土内,并且在单个300 MHz 子频带内。在上述国家中HAPS 使用划分给固定业务的300 MHz 频带时,进一步被限制在HAPS 对地方向的操作上,并且不得对其他类型固定业务系统或其他主要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其他这些业务的发展不应被HAPS 所限制。参见第145 号决议(WRC-03)。(WRC-03 MOD)

5.538 附加划分:27.500-27.501 GHz 和29.999-30.000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用于上行链路功率控制的信标传输。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中相邻卫星的方向上,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0 dBW。在27.500-27.501 GHz频带,这种空对地传输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第21 条的表21-4 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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