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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465-5.491)
2007/2/10 11:46:28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465 在空间研究业务中,8 400-8 450 MHz 频带的使用限于深空。

5.466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新加坡和斯里兰卡,8 400-8 500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空间研究业务(见5.32 款)。(WRC-03 MOD)

5.467 已废止。(WRC-03 SUP)

5.468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布隆迪、喀麦隆、中国、刚果、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圭亚那、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叙利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索马里、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和也门,8 500-8 75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469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500-8 75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69A 在8 550-8 650 MHz 频带内,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和使用。(WRC-97)

5.470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8 750-8 850 MHz 频带,限于中心频率为8 800 MHz 的机载多普勒导航辅助设备。

5.47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巴林、比利时、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国、希腊、印度尼西亚、伊朗、利比亚、荷兰、卡塔尔和苏丹,8 825-8 850 MHz 和9 000-9 20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2 在8 850-9 000 MHz 和9 200-9 225 MHz 频带,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限于岸基雷达使用。

5.47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古巴、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 850-9 000 MHz 和9 200-9 3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74 在9 200-9 500 MHz 频带,在适当考虑合适的ITU-R 建议书后,也可使用搜索和救助应答器(SART)(也见第31 条)。

5.47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9 300-9 500 MHz 频带,限于机载气象雷达和陆基雷达。另外,允许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陆基雷达信标在9 300-9 320 MHz 频带内工作,但不得对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在9 300-9 500 MHz 频带内,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比其他无线电定位设备具有优先权。

5.476 在9 300-9 320 MHz 频带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除1976 年1 月1 日已有的以外,不允许使用其他船载雷达,直至2001 年1 月1 日。

5.476A 在9 500-9 800 MHz 频带,卫星地球探测(有源)业务和空间研究(有源)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使用和发展。(WRC-97)

5.477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文莱、喀麦隆、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卡塔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新加坡、索马里、苏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也门,9 800-10 0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 款)。(WRC-03 MOD)

5.478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保加利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9 800-10 0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479 9 975-10 025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供气象雷达使用。

5.480 附加划分: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10-10.45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2000)

5.481 附加划分:在德国、安哥拉、巴西、中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西班牙、危地马拉、匈牙利、日本、肯尼亚、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拉圭、秘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泰国和乌拉圭,10.45-10.5 G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482 在10.6-10.68 GHz 频带,固定业务电台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电台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定在40 dBW,送达天线处的功率不得超过?3 dBW。这些限值在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时可以超过。然而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摩尔多瓦、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这些限制对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是不适用的。(WRC-03 MOD)

5.483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哥伦比亚、韩国、哥斯达黎加、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黎巴嫩、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卡塔尔、吉尔吉斯斯坦、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也门,10.68-10.7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 年1 月1 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WRC-03 MOD)

5.484 在第一区,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使用10.7-11.7 GHz 频带,限于卫星广播业务的馈线链路。

5.484A 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第二区使用10.95-11.2 GHz(空对地),11.45-11.7 GHz(空对地),11.7-12.2 GHz(空对地),在第三区使用12.2-12.75 GHz(空对地),在第一区使用12.5-12.57 GHz(空对地),13.75-14.5 GHz(地对空)以及17.8-18.6 GHz(空对地),19.7-20.2 GHz(空对地),27.5-28.6 GHz(地对空),29.5-30 GHz(地对空)各频带,应按照9.12 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中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卫星固定业务中根据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非对地静止卫星固定业务系统或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和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不适用5.43A 款。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中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2000)

5.485 在第二区,在11.7-12.2 GHz 频带,卫星固定业务空间电台上的转发器还可额外地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发射,只要发射时每一电视频道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大于53 dBW,并且不产生大于已协调过的卫星固定业务频率指配的干扰,也不要求免受这种干扰的更多保护。对空间业务而言,该频带应主要用于卫星固定业务。

5.486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美国,11.7-12.1 G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2 款)。

5.487 在第一区和第三区,在11.7-12.5 GHz 频带内,按照各自划分的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以及广播业务,不应对根据附录30 中第一区和第三区的规划操作的卫星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MOD)

5.487A 附加划分:11.7-12.5 GHz 频带在第一区,12.2-12.7 GHz 频带在第二区,11.7-12.2 GHz频带在第三区,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系统,并且应援用9.12 款的规定与卫星固定业务的其他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协调。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不得对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卫星广播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提出保护要求,这与无线通信局收到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完整的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日期无关,并且5.43A 款不适用。上述频带内卫星固定业务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操作方式是对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扰一经出现应迅速予以消除。(WRC-03 MOD)

5.488 为了与第一、二和三区内的地面业务电台协调,第二区的卫星固定业务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11.7-12.2 GHz 频带应遵循第9.14 款的规定。在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使用12.2-12.7 GHz频带,见附录30。(WRC-03 MOD)

5.489 附加划分:在秘鲁,12.1-12.2 G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

5.490 在第二区,12.2-12.7 GHz 频带内现有的和将来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不得对根据附录30 所载的第二区卫星广播业务规划操作的空间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491 已废止。(WRC-03 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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