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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402-5.425)
2007/2/10 11:46:10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402 卫星移动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2 483.5-2 500 MHz频带。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 MHz 频带内的发射对射电天文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特别是可能落入划分给全世界射电天文业务的4 990-5 000 MHz 频带内的二次谐波辐射引起的干扰。

5.403 在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2 520-2 535 MHz(2 500-2 535 MHz 频带到2005年1 月1 日为止)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以外的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限于在国境内操作,援用9.11A 款中的规定。

5.404 附加划分:2 500-2 516.5 MHz 频带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于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限于国境内操作,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405 附加划分:在法国,2 500-2 55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或计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406 没使用。

5.407 在2 500-2 520 MHz 频带内,除非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意,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空间电台在地球表面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过?152 dB(W/m2/4 kHz)。

5.408 已废止。(WRC-2000 SUP)

5.409 主管部门应尽一切努力避免在2 500-2 690 MHz 频带内发展新的对流层散射系统。

5.410 2 500-2 690 MHz 频带可用于第一区的对流层散射系统,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411 当在2 500-2 690 MHz 频带内规划新的对流层散射无线电接力链路时,应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这些链路的天线指向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5.412 替代划分:在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 500-2 69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2000)

5.413 促请主管部门在设计2 500-2 690 MHz 频带内的卫星广播业务系统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在2 690-2 700 MHz 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

5.414 划分给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的2 500-2 520 MHz 频带,从2005 年1 月1 日起生效并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

5.415 卫星固定业务在第二区使用2 500-2 690 MHz,在第三区使用2 500-2 535 MHz 和2 655-2 690 MHz 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的系统,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并特别注意第一区的卫星广播业务。在空对地方向,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过第21 条的表21-4中规定的数值。

5.415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的条件下,2 515-2 535 MHz 频带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空对地)业务,仅限于在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16 卫星广播业务使用2 520-2 670 MHz 频带,限于国内和区域内集体接收的系统,并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03 MOD)

5.417 已废止。(WRC-2000 SUP)

5.417A 按照5.418 款的规定,在韩国和日本,第528 号决议的第3 号决定(Rev.WRC-03)放松了对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陆地广播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2 605-2 63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附加操作。但该使用仅限于作为国家覆盖的系统。而且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款的规定。5.416 款和第21 条的表21-4 中的规定不再适用。在2 605-2 630 MHz 频带内,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使用应遵循第539 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对于在2003 年7 月4 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操作在2 605-2 630 MHz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m2·MHz)) 当 0° ≤ θ ≤ 5°时
?130 + 0.4(θ?5) dB(W/(m2·MHz)) 当 5° < θ ≤ 25°时
?122 dB(W/(m2·MHz)) 当 25°< θ ≤ 90°时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意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韩国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网络中,在其主管部门通知的卫星广播业务(BSS)(声音)系统周围1 0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在到达角超过35°时,?122 dB(W/(m2·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 款协调的门限。(WRC-03 ADD)

5.417B 在韩国和日本,对于在2003 年7 月4 日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 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 MHz 频带须援用关于在2003 年7 月4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的9.12A 款的规定。22.2 款不适用。但是,对于在2003 年7 月5 日前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 款仍继续适用。(WRC-03 ADD)

5.417C 对于在2003 年7 月4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7A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 MHz 频带应遵循9.12款(WRC-03)的规定。(WRC-03 ADD)

5.417D 对于在2003 年7 月4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7A 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语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05-2 630 MHz频带须援用9.13 款的规定,22.2 款不适用。(WRC-03 ADD)

5.418 附加划分:在韩国、印度、日本、巴基斯坦和泰国,2 535-2 65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业务(声音)和补充的地面广播业务。这种使用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须遵守第528 号决议(Rev.WRC-03)。5.416 款的规定和第21 条的表21-4 不适用于这一附加划分。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应用须遵循第539 号决议(Rev.WRC-03)。对于在2005 年6 月1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仅限于国家覆盖。对于在2005 年6 月1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操作在2 630-2 655 MHz 频带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对地静止卫星的空间电台,在任何条件和调制方式下,其所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m2·MHz)) 当 0° ≤ θ ≤ 5°时
?130 + 0.4 (θ?5) dB(W/(m2·MHz)) 当 5° < θ ≤ 25°时
?122 dB(W/(m2·MHz)) 当 25°< θ ≤ 90°时
其中,θ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达角,单位为度。在任一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为上面这些限定值的一个例外,在其主管部门通告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系统周围1 500 公里的地面区域内,?122 dB(W/(m2·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应该被用做根据9.11 款协调的门限。此外,在俄罗斯的领土上的任何地点,功率通量密度值不应超过?100 dB(W/(m2·MHz))。另外,在本款规定中所列国家的主管部门不应同时有两个交迭的频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规定,另一个遵循5.416 款针对在2005 年6 月1 日后已经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资料的系统。(WRC-03 MOD)

5.418A 在5.418 款中列出的第三区的某些国家,对于在2000 年6 月2 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和被认为在2000 年6月2 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使用2 630-2 655 MHz频带须援用9.12A 款的规定22.2 款不适用。对于被认为在2000 年6 月3 日前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22.2 款仍继续适用。(WRC-03 MOD)

5.418B 对于在2000 年6 月2 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按照5.418 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 MHz 频带,须援用9.12款的规定。(WRC-03 MOD)

5.418C 对于在2000 年6 月2 日之后收到完整的附录4 协调或通知资料的对地静止卫星网络,和按照5.418 款用于卫星广播业务(声音)的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使用2 630-2 655 MHz频带须援用9.13 款的规定,而22.2 款规定不再适用。(WRC-03 MOD)

5.419 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的2 670-2 690 MHz 频带,应从2005 年1 月1 日起生效。在这频带内引入卫星移动系统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1992 年3 月3 日以前在这一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系统。这一频带内的卫星移动系统的协调应按照9.11A 款进行。

5.420 2 655-2 670 MHz 频带(2 655-2 690 MHz 频带至2005 年1 月1 日)也可用于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除航空卫星移动以外),但仅限于国境内操作,并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应用9.11A 款进行协调。

5.420A 附加划分:在印度和日本,如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2 670-2 690 MHz 频带到也可用于卫星航空移动(地对空)业务,仅限于在其国境内使用。(WRC-2000)

5.421 已废止。(WRC-03 SUP)

5.42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尼日利亚、阿曼、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刚果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2 690-2 7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这种使用限于1985 年1 月1 日前开始操作的设备。(WRC-03 MOD)

5.423 在2 700-2 900 MHz 频带中,准许用于气象的陆基雷达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以同等条件操作。

5.42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2 850-2 9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供岸基雷达使用。

5.424A 在2 900-3 100 MHz 频带内,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雷达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425 在2 900-3 100 MHz 频带内,船载询问应答器系统(SIT)应限于2 930-2 950 MHz 子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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