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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364-5.401)
2007/2/10 11:46:02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 MHz 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 款(应用4.10 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 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 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 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 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 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 MHz 频带。

5.366 1 610-1 626.5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 MHz 和5 000-5 15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 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叙利亚、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1 610-1 626.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第一区,1 610-1 626.5 MHz(地对空)和2 483.5-2 500 MHz(空对地)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 MHz 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 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WRC-97 SUP)

5.374 在1 613.5-1 634.5 MHz 和1 656.5-1 660 MHz 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 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 645.5-1 646.5 MHz 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 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1 656.5MHz 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 MHz 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WRC-03 SUP)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 MHz 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 MHz 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68-1 675 MHz 频带。(WRC-03 ADD)

5.379C 在1 668-1 670 MHz 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 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 MHz 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 dB(W/m2)和在20 kHz 频带内不能超过?194 dB(W/m2)。(WRC-03 ADD)

5.379D 为了共享1 668-1 675 MHz 频带,卫星移动业务、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有源)应该遵循第744 号决议(WRC-03)。(WRC-03 ADD)

5.379E 在1 668.4-1 675 MHz 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 MHz 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WRC-03 ADD)

5.380 各主管部门准备在世界范围内使用1 670-1 675 MHz 和1 800-1 805 MHz 频带实现公众航空通信。与航空器进行公众通信的系统,使用1 670-1 675 MHz 频带,限于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1 800-1 805 MHz 频带,限于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80A 在1 670-1 675 MHz 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按照第670 号决议(WRC-03)申报的已经存在的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并不得限制其发展。(WRC-03 ADD)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哥斯达黎加、古巴、印度、伊朗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WRC-03 MOD)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刚果、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也门,1 690-1 7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 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 款),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WRC-03 MOD)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 号决议(WRC-2000),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可使用1 710-1 885 MHz和2 500-2 690 MHz 的整个频带或部分频带。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得到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这些频带的使用,并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WRC-2000)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MOD)

5.387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03 MOD)

5.388 1 885-2 025 MHz 和2 110-2 200 MHz 频带旨在全球范围供希望实施IMT-2000 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已划分的其他业务使用这些频带。这些频带应按照第212号决议( Rev.WRC-97) 提供给IMT-2000 使用。( 见第223 号决议( WRC-2000))(WRC-2000)

5.388A 根据第221 号决议(Rev.WRC-03)的规定,在第一区和第三区的1 885-1 980 MHz,2 010-2 025MHz 和2 110-2 170 MHz 频带,以及在第二区的1 885-1 980 MHz 和2 110-2 160 MHz频带,可利用高空平流层平台(HAPS)作为基站提供IMT-2000 业务。把HAPS 作为IMT-2000系统基站的应用并不排斥在这些频带中其他已划分业务电台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这些业务间并没有建立优先级关系。(WRC-03 MOD)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中国、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以色列、利比亚、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卡塔尔、叙利亚、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了保护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 的移动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免受“共信道干扰”,作为IMT-2000 基站的HAPS 在5.388A 款规定的频带内,在一个国家边境外的地球表面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的不应超过?127 dB(W/(m2·MHz)),除非在HAPS 申报时已得到受影响的主管部门的明确同意。(WRC-03 ADD)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并按照第716 号决议(WRC-95)的规定方可使用1 980-2 010 MHz 和2 170-2 200 MHz 频带。这些频带不得在2000 年1 月1 日前开始使用;而第二区的1 980-1 990 MHz 频带不得在2005 年1 月1 日前开始使用。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 MHz 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不得在2002 年1 月1 日前开始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 MHz 和2 160-2 170 MHz 频带,并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 号决议(WRC-95)的规定。(WRC-97)

5.389D 已废止。(WRC-03 SUP)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第二区的2 010-2 025 MHz 和2 160-2 170 MHz 频带不得对第一区和第三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 年1月1 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 和2 170-2 200 MHz 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WRC-2000)

5.390 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苏里南和乌拉圭,在2005 年1月1 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 010-2 025 MHz 和2 160-2 170 MHz 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逾期使用这些频带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 号决议(WRC-95)。(WRC-2000)

5.391 在给2 025-2 110 MHz 和2 200-2 290 MHz 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 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 MHz 和2 200-2 290 MHz 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附加划分:在俄罗斯,2 160-2 2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直至2005 年1 月1 日。空间研究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在这个频带内操作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

5.393 附加划分:在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符合第528 号决议(WARC-92)的规定。但不包括其决议中有关在上端25 MHz 内对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WRC-2000)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 MHz 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483.5 MHz 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 MHz 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MOD)

5.396 在2 310-2 360 MHz 频带内按照5.393 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 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不同业务种类:在法国,2 450-2 5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 款),这种使用须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或规划操作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5.398 对于2 483.5-2 500 MHz 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 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9 在第一区,除了5.400 款中所列国家以外,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电台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保护。

5.400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苏丹、斯威士兰、多哥和赞比亚,2 483.5-2 50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与本款规定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03 MOD)

5.401 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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