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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286-5.337)
2007/2/10 11:45:51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286 449.75-450.25 MHz 频带可用于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286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454-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时,应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WRC-97)

5.286B 在5.286D 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 MHz 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在5.286E 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97)

5.286C 在5.286D 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5 MHz 频带,在第二区使用455-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在5.286E 款中所列的国家使用454-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限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固定业务或移动业务电台的发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和巴拿马,454-45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97)

5.286E 附加划分:在佛得角、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尼日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454-456MHz 和459-46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WRC-97)

5.287 水上移动业务的船载通信电台可使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467.525 MHz、467.550 MHz 和467.575 MHz 各频率。在必要时,设备信道间隔设计为12.5 kHz 的船载通信电台也可使用附加频率457.5375 MHz、457.5625 MHz、467.5375 MHz和467.5625 MHz。可以在遵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内规则的条件下,在领水内使用这些频率。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 建议书(见第341 号决议(WRC-97))。(WRC-97)

5.288 在美国和菲律宾领水内,船载通信电台优先选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 和457.600 MHz 频率,并且分别与467.750 MHz、467.775 MHz、467.800 MHz和467.825 MHz 配对使用。所用设备的特性应符合ITU-R M.1174-1 建议。(WRC-03 MOD)

5.289 除卫星气象业务外,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也可使用460-470 MHz 和1 690-1 710 MHz 频带作为空对地传输,但须对按频率划分表工作的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

5.290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日本、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460-47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气象(空对地)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1 附加划分:在中国,470-48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和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并不得对现有的或规划中的广播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5.291A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列支敦士登、挪威、荷兰、捷克和瑞士,470-494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按照第217 号决议(WRC-97)操作的风廓线雷达。(WRC-97)

5.292 不同业务种类:在墨西哥和委内瑞拉,470-512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在阿根廷和乌拉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293 不同业务种类:在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古巴、美国、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巴拿马和秘鲁,470-512 MHz 和614-806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尔,470-512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4 附加划分:在布隆迪、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以色列、肯尼亚、黎巴嫩、利比亚、马拉维、叙利亚、苏丹、乍得和也门,470-582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03 MOD)

5.295 没使用。

5.296 附加划分: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科特迪瓦、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利比亚、立陶宛、马耳他、摩洛哥、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叙利亚、英国、瑞典、瑞士、斯威士兰和突尼斯,470-790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供广播的辅助应用。本脚注中提及的各国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本脚注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03 MOD)

5.297 附加划分:在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美国、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和墨西哥,512-60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2000)

5.298 附加划分:在印度,549.75-550.25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空对地)业务。

5.299 没使用。

5.300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利比亚、叙利亚和苏丹,582-790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

5.301 没使用。

5.302 附加划分:在英国,590-59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包括从相邻频带转移过来的电台,所有新的指配,须与下列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德国、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国、爱尔兰、卢森堡、摩洛哥、挪威和荷兰。

5.303 没使用。

5.304 附加划分:在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 款),606-61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5 附加划分:在中国,606-61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6 附加划分:在除非洲广播区以外的第一区(见5.10 至5.13 款)和第三区,608-61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7 附加划分:在印度,608-61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

5.308 没使用。

5.309 不同业务种类: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614-806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10 已废止。(WRC-97 SUP)

5.311 在620-790 MHz 频带内,可对使用调频制的卫星广播业务的电视台进行频率指配,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与那些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并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见第33 号和507 号决议,Rev.WRC-03)。在其他国家主管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当入射角小于20°时,该电台在这些国家的领土上产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应超过?129 dB(W/m2)(见第705 号建议)。第545 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MOD)

5.312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格鲁吉亚、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645-862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13 已废止。(WRC-97 SUP)

5.314 附加划分:在奥地利、意大利、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英国和斯威士兰,790-862 MHz频带以次要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15 替代划分:在希腊、意大利和突尼斯,790-83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WRC-2000)

5.316 附加划分:790-830 MHz 频带在德国、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特迪瓦、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希腊、以色列、约旦、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里、摩纳哥、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叙利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瑞典和瑞士,和830-862 MHz 频带在上述国家及西班牙、法国、加蓬和马耳他,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是,与本脚注所涉及的各频带相关的国家的移动业务电台不应该对涉及各频带所列各国以外的国家的按频率划分表操作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得到其保护。(WRC-03 MOD)

5.317 附加划分:在第二区(巴西和美国除外),806-89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供国境内操作使用。

5.317A 希望实施IMT-2000(国际移动通信系统)的主管部门可以使用806-960 MHz 频带中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并且已用于或计划用于移动系统的频率(见第224 号决议(WRC-2000))。这种划分并不排斥已划分的其他业务对该频带的使用,而且在无线电规则中不具有优先权。(WRC-2000)

5.318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849-851 MHz 和894-896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业务,用于与航空器的公众通信。使用849-851 MHz 频带限于航空电台的发射,使用894-896 MHz 频带限于航空器电台的发射。

5.319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俄罗斯和乌克兰,806-840 MHz 频带(地对空)和856-890 MHz频带(空对地)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这种业务使用这些频带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国家的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提出保护要求,并且须遵守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320 附加划分:在第三区,806-890 MHz 和942-96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除卫星航空移动(R)以外),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这种业务的使用限于在国境内操作。寻求协议时,应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业务提供适当的保护,以保证不对这些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5.321 替代划分:在意大利,从1995 年1 月1 日起,838-85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

5.322 在第一区,对于862-960 MHz 频带,广播业务电台只能在不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利比亚、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非洲广播区(见5.10 至5.13 款)内运用,并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2000)

5.323 附加划分: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俄罗斯、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862-96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这种使用必须按照9.21 款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并且仅限于1997 年10 月27日已在操作的陆基无线信标,直至其报废为止。(WRC-03 MOD)

5.324 没使用。

5.32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890-942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 款),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25A 不同业务种类:在古巴,902-91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326 不同业务种类:在智利,903-90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以外),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

5.327 不同业务种类:在澳大利亚,915-92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见5.33 款)。

5.328 960-1 215 MHz 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WRC-2000)

5.328A 在1 164-1 215 MHz 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应按照第609 号决议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且不得对工作在960-1 215 MHz 频带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5.43A 款不再适用,21.18 款的规定适用。(WRC-03 MOD)

5.328B 无线通信局于2005 年1 月1 日以后收到完整适合协调和通知资料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系统和网络,使用1 164-1 300 MHz、1 559-1 610 MHz 和5 010-5 030 MHz 频带,应遵循9.12、9.12A 和9.13 款的规定。第610 号决议(WRC-03)也适用。(WRC-03 ADD)

5.329 在1 215-1 300 MHz 频带中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条件,即不得对按照5.331 款批准的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保护要求。此外,在1 215-1 300 MHz频带内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还应遵循以下的条件,即不得对无线电定位业务造成有害干扰。5.43 款中关于无线电定位业务的相关部分不再适用,第608 号决议(WRC-03)适用。(WRC-03 MOD)

5.329A 在1 215-1 300 MHz 和1 559-1 610 MHz 频带中的卫星无线电导航(空对空)业务系统不能提供安全业务应用,不能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操作的其他业务或系统提出任何附加的限制。(WRC-2000)

5.330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莫桑比克、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215-1 3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331 附加划分:在阿尔及利亚、德国、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芬兰、法国、加纳、希腊、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莱索托、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挪威、阿曼、荷兰、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叙利亚、斯洛伐克、英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索马里、苏丹、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多哥、土耳其、委内瑞拉和越南,1 215-1 30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 频带也划分给无线电导航业务,但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使用仅限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32 在1 215-1 260 MHz 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2000)

5.333 已废止。(WRC-97 SUP)

5.334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和美国,1 350-1 370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03 MOD)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国,1 240-1 300 MHz 频带内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能提出保护要求,或限制这些业务的操作或发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 MHz 频带,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和空间研究业务中的星载有源传感器不得对脚注中处于主要使用条件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其他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要求得到其保护,或限制其操作与发展。(WRC-2000)

5.336 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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