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生产企业而言,WEEE及ROHs这对“姊妹”指令带来的最大及最直接的影响是造成企业必须为进入欧盟市场投入更多的资金。这些额外成本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设计绿色产品的成本
相对于生产传统电子电气产品的厂家而言,绿色产品生产商将在欧盟市场上占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从长远来看,电子电气厂商无论是从经济效益角度,还是社会效益角度考虑,都不得不选择生产易于回收再循环的产品。WEEE指令规定,每种产品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回收再循环率,而这种回收再循环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根据WEEE规定,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的最低标准必须达到其重量的70%。欧盟各成员国在将WEEE指令写入本国法律中时,还可以根据各国国情、环保处理技术水平等提高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ROHS指令还将迫使生产厂家尽快物色好禁用物质的替代品并实现工业化生产,以期早日挤占欧盟市场。
改换产品标签的成本
WEEE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将该欧盟指令写入本国法律时,必须保证消费者能够从产品标签上明确识别生产厂家。此外,生产厂家还必须在产品的标签加盖特殊标记,注明该产品是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标记将做为决定日后该产品报废回收时能否获利补偿的依据。
产品标签上的价格标记
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的8年过渡期内(大型设备的过渡期为10年),厂家可以在标签上标注一个参考价格,显示该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及处理预计成本。
建立并完善回收体系的成本
(1)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厂家在将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出具一份保证书,对承诺支付自己产品报废时的回收处理成本做出法律保证。保证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设计。这一保证书存在的另一作用是,即使某一产品的生产商在一段时间后退出欧盟市场,也必须负责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自己产品的报废回收、再循环及处理成本。
目前,生产厂商可以选择几种方式来回收报废产品,包括自行建立相应报废产品回收系统、几家联合设立回收系统、委托专业回收组织来处理自己的报废产品等。根据WEEE指令,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对这种回收体系予以支持,但因为各成员国对WEEE指令具体实施上的差异,可能会造成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间回收系统的差异。
(2)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
对于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WEEE指令规定,那些在2005年8月13日前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在报废后必须由欧盟市场上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厂家根据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份额来相P应分摊这些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处理成本。
(3)电子电气设备的非家庭使用者
根据WEEE指令,如果电子电气设备不是欧盟成员国内的私人家庭使用,报废产品的回收成本也应由设备生产商承担。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商提供资金,以用于此日期后欧盟非私人家庭用户使用的设备的报废处理。对于2005年8月13日前进入欧盟市场,并由非私人家庭用户使用的设备,WEEE规定也可以由设备生产商支付报废处理。但WEEE指令也提供了另一选择,即设备生产商与非家庭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来自行决定报废产品的回收费用分摊。这一点需要欧盟成员国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目前,日本、欧盟的无铅转换步伐较快,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在电子产品无铅化法律的制定上保持了相当的弹性。在美国,铅仍被允许在电子产品焊料中使用,但迫于日本、欧盟的压力,美国国家电子制造协会已经成立了一个无铅特别工作组,研究含铅合金的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