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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5.185-5.218)
2007/2/10 11:45:32    

本文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4 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5.185 不同业务种类:在美国、第二区的法属海外领地、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见5.33 款)。

5.186 已废止。(WRC-97 SUP)

5.187 替代划分:在阿尔巴尼亚,81-87.5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广播业务,并按照1960 年日内瓦特别区域性大会最后法案的决定使用。

5.188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85-87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在澳大利亚采用广播业务时,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特别协议。

5.189 没使用。

5.190 附加划分:在摩纳哥,87.5-8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陆地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97)

5.191 没使用。

5.192 附加划分:在中国和韩国,100-10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97)

5.193 没使用。

5.194 附加划分:在阿塞拜疆、黎巴嫩、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和土库曼斯坦,104-108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除航空移动(R)以外)。(WRC-97)

5.195 没使用。

5.196 没使用。

5.197 附加划分:在日本、巴基斯坦和叙利亚,108-111.975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移动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为了保证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不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在此频带内使用移动业务的电台,直至援用9.21 款的程序确定任何主管部门不再需要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WRC-2000)

5.197A 航空移动(R)业务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使用108-117.975 MHz 频带,但是限于发送与国际公认的航空标准一致的具有空中导航和监视功能的导航信息的系统使用。这种使用应该与第413 号决议(WRC-03)一致,并且不得对按照国际航空标准操作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或提出保护要求。(WRC-03 ADD)

5.198 附加划分:117.975-136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WRC-97)

5.199 121.45-121.55 MHz 和242.95-243.05 MHz 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 MHz 和243 MHz 上的发射(见附录13)。

5.200 在117.975-136 MHz 频带,121.5 MHz 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 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 MHz 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31 条和附录13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5.201 附加划分:在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匈牙利、伊朗、伊拉克、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乌兹别克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2-136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97)

5.202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格鲁吉亚、伊朗、约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叙利亚、吉尔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6-137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在给航空移动(OR)业务电台指配频率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指配给航空移动(R)业务电台的频率。(WRC-2000)

5.203 136-137 MHz 频带中现有操作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4.4 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 年1 月1 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WRC-97)

5.203A 附加划分:在以色列、毛里塔尼亚、卡塔尔和津巴布韦,136-137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 年1 月1 日。(WRC-97)

5.203B 附加划分:在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和叙利亚,136-137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以外的移动业务,直到2005 年1 月1 日。(WRC-03 MOD)

5.204 不同业务种类:在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中国、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马来西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泰国和也门,137-13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 款)。(WRC-03MOD)

5.205 不同业务种类:在以色列和约旦,137-13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R)以外的移动业务(见5.33 款)。

5.206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哈萨克斯坦、黎巴嫩、摩尔多瓦、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叙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罗马尼亚、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137-13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见5.33 款)。(WRC-2000)

5.207 附加划分:在澳大利亚,137-14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广播业务,直至被区域性广播规划包括为止。

5.208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 MHz 频带时须按照9.11A 款进行协调。(WRC-97)

5.208A 在对137-138 MHz,387-390 MHz 和400.15-401 MHz 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电台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150.05-153 MHz,322-328.6 MHz,406.1-410 MHz 和608-614 MHz 频带内的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无用发射的有害干扰。ITU-RRA.769-1 建议书的表1 内列有对射电天文业务有害干扰的门限电平。(WRC-97)

5.209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37-138 MHz,148-150.05 MHz,399.9-400.05 MHz,400.15-401 MHz,454-456 MHz 和459-460 MHz 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限于非对地静止卫星系统。(WRC-97)

5.210 附加划分:在法国、意大利、捷克和英国,138-143.6 MHz 和143.65-144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03 MOD)

5.211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奥地利、巴林、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丹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西班牙、芬兰、希腊、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里、马耳他、挪威、荷兰、卡塔尔、英国、索马里、瑞典、瑞士、坦桑尼亚、突尼斯、土耳其、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和陆地移动业务。(WRC-2000)

5.212 替代划分:在安哥拉、博茨瓦纳、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伊拉克、约旦、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阿曼、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塞拉利昂、南非、斯威士兰、乍得、多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138-14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WRC-03 MOD)

5.213 附加划分:在中国,138-144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无线电定位业务。

5.214 附加划分: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塞尔维亚和黑山,138-144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固定业务。(WRC-2000)

5.215 没使用。

5.216 附加划分:在中国,144-146 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移动(OR)业务。

5.217 替代划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国、古巴、圭亚那和印度,146-148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

5.218 附加划分:148-149.9 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 款达成协议。每个发射的带宽不得超过±25 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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