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这是《管理办法》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控制方式。欧盟RoHS与《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RoHS先限制所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再附设豁免条款(例如对十溴二苯醚的豁免),而中国只将部分产品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予以限制,并实行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受限制。
确定列入“目录”产品的标准是:当确认某类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列入“目录”中。因此,可以说《管理办法》本身并不会对行业产生太大影响,真正产生实质影响的将是“管理目录”和相关的“限量要求”等。